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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招生工作条例》,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工作,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招生政策、法规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代码:14417
学院概况: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于2012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以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
学院现分为奎屯校区和乌苏校区,占地1949亩,总建筑面积21万多平方米,藏书30万册。学院现有教职工448人,其中专任教师298人,高级职称5人,副高级职称68人,中级职称137人。目前有41所高等职业院校和28所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8000多人。
学院现有建筑工程系、机电工程系、石油化工系、园艺系、经济与旅游管理系、师范教育系、传媒艺术系、音乐舞蹈系、预科教学部、公共教学部、护理系等11个教学单位。现有语音教室144间,网络多媒体教室76间,机械加工实训车间、汽车维修、建筑力学实验室、3D模拟导游实训室、环境工程实验室、化学模拟实训室、园林技术实习基地、学前教育专业校内实训室等一流校内实验实训室。
学院重视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奎屯市共建了大学生创业就业园,为有志于创业的学生免费提供场地、设施及相关培训;伊犁州有第二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可为学生提供10个工种的初、中、高级培训鉴定。学生综合素质不断增强,就业能力不断提高。在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挑战杯大赛、自治区职业技能大赛中多次获奖。实施“双证书”制度,着力培养学生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年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达到92%以上。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与招生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高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在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工作,接受高校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面向全国、自治区、直辖市的年度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批准的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过程中,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线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次年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学制三年。学费:理工、文理3300元/年,文史2900元/年,英语3500元/年,艺术5500元/年,体育3100元/年,医学3900元/年。住宿:800元/年6间,600元/年8间。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八条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招生政策,以及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进行综合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在招生过程中,“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由高校招生委员会全体成员、两名教师、两名学生实施,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学院聘请2名社会监督员,巡查学院考试、录取现场,监督招生工作。
第十条高校录取遵循考生自愿的原则,报考本校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一条自治区高等学校、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招生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经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达到相关专业培养要求,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调剂要求的考生,将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照考生先报专业志愿的顺序录取。如考生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则按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学院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享受政策加分的考生,学院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考生按加分录取,专业按专业和考试成绩录取。
第十三条报考我院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艺术体育类专业基础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体育专业联考试卷,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体育专业加试成绩。在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前提下,专业志愿录取以专业课成绩优先为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学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非英语专业语种公共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少数民族语言考生应认真填写。
第十六条艺术教育专业,专业代码:670117K,备注:音乐方向;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新生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进行复试。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取得的准入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所学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在审查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在复查中确定为不合格,应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各种奖助学金,包括: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条学院实施学生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课程。,让大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专科部分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可通过相关考试到本科院校同类专业继续学习两年,并可取得本科院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相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学生定向本科培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草高〔2012〕9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院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等职业院校招生。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此前发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招生咨询期间,我校顾问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该政策以书面表达为准。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和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咨询和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联系电话:0992—6809111,6809112,6809118
传真:0992-68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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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8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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